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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肉、水果、海鲜进口报关领导者

报关查验货物有损坏可赔偿的情况

      1.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2.查验结论
       查验完毕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至此,配合海关查验工作结束。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海关查验人员可以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3.货物损坏赔偿

       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并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之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备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
       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偿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赔偿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
       ①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③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⑥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以后如再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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